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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资讯     |      2025-04-05

[4]1996年,我国国内市场全面转入买方市场,一些企业开始赊销,市场需要为各类授信人创造适应信用交易活动的环境。

[10]然而,在微博这一特殊语境下,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这四种方式显然无法涵盖微博具有的所有功能,也无法与这些功能一一对接。换言之,微博实名制的触角仅伸至注册这一过程,对于其他活动则鞭长莫及,微博用户完全可以在进行这些活动时随意地选择自己的微博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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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微博实名制。笔者相信,制定《若干规定》的初衷是良好的,但是,在微博实名制的合法性并未得到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匆匆出台的《若干规定》是否能起到预期的良好效果仍不确定,甚至有可能会适得其反,阻碍微博的发展。2.微博实名制广泛搜集的个人信息更会使微博用户对个人信息是否会被泄露产生担忧,此种担优也会使微博用户衡量信息被泄露与行使言论自由两者的轻重,进而从另一方面抑制微博用户对言论自由的行使。微博实名制作为实现此种限制的一种方式,存在多种潜在的消极后果,并不具有完全的合法性。可见,在禁止性规定方面,《若干规定》的制定者根据微博的特质,对在微博上发表言论作出了更多的限制。

显然,微博实名制增加了他们发表言论的成本。用户在注册完毕后、使用微博服务时,并不需要使用真实身份。网络空间的言论在侵犯他人隐私权造成非物质损害的同时,往往会波及受害人现实生活造成物质上的损害,这其中哪些损害该由个人用户承担,哪些损害不该由个人用户承担,这是网络侵权中认定因果关系的难点所在。

考察条件关系时采用若无,则不的检验方式,即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该行为始为损害之原因。姜岩在博客中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隐私,隐私的范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和扩展。根据一般经验可以预见,源头信息发布者发帖索求的行为,足以导致跟帖人披露被搜索人的隐私。

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对他极不公正的报道。三、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所欲断定的是,被搜索人隐私权受侵害,是否因个人用户的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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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种跟帖人本文认为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互联网的普遍应用使得网民的个人信息难免会在网络上留下蛛丝马迹,比如个人博客、人人网(号称中国最大实名制社交网络)等,这些网站上记录的个人(非名人)信息通常只在小范围内被熟人圈知悉,而人肉搜索是在浏览量较大、较有影响力的论坛或贴吧进行。姜岩的博客被一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因、王菲的婚外情行为引发众多网民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实务上多未公开其归责判断所考虑的因素与过程,致使难以对其作深入的检视,因此,所愿期待的是,各级法院应尽量公开其判断因素及推论过程,而法学者应就个案从事较深刻的分析,建立较客观,可资检验的论证准则基础,避免以空乏的说辞,掩饰未经深思熟虑的论点。

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在得知此事后注册了一个非经营性网站,公布了王菲的婚外情、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来源于姜岩的博客),且发表了对王菲进行谴责的文章。进行维权诉讼产生的费用这些损失和之间具有条件关系。源头信息发布者在人肉搜索中起导火线的作用,他们或者是将自己见到、听到的不平事或感兴趣的事发布出来,或者将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公布出来,寻找答案。[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

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1、条件关系之判断对于第一种源头信息发布者,事情的自然发展状态是:他∕她在浏览量较大的论坛(比如天涯、猫扑)或贴吧(比如百度贴吧)里最先发起一个主题帖,公布自己所见所闻的不道德的事,向网民索求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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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若没有这种重复披露行为,不特定的多数网民依然会通过他人的跟帖得知被搜索人的隐私,因此,这种跟帖人的行为与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所以,被搜索人隐私权受侵犯和他∕她遭受的上述4种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可以视情况责令个人用户承担部分责任,但绝不可以要求他承担全部责任。

故此,第二种源头信息发布者的行为与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进行维权诉讼产生费用等等,而上述现实损害通常会使被搜索人遭受精神痛苦。[2]但通过本文所引案例的判决书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已经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独立出来,单独认定原告的隐私权是否受到侵害。(二)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1、条件关系之判断本案中,姜岩将王菲的隐私发布于自己的博客上在先,其后张乐奕才将王菲的隐私公布于自己注册的网站上,当网民通过搜索引擎搜索王菲的个人信息时,张乐奕注册的网站与姜岩的个人博客都会成为最直接的信息来源,本文认为,这属于多数原因事实存在导致一定结果发生的多数因果关系,张乐奕的行为与姜岩的行为共同作用,二者皆与王菲的隐私权受侵犯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因此,本文认为张乐奕属于第二类源头信息发布者。隐私权的主要内容有:(1)私人生活安宁全,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破坏或支配。

同时,目前论坛和贴吧都采用匿名制,发言者不必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知晓被搜索人信息的网民可以无风险地跟帖披露其隐私。客观上,论坛或贴吧的浏览量较大,这就意味着跟帖人所披露的他人信息会迅速传播、被网民广泛知晓,根据常识预见,跟帖人的披露行为,足以导致被搜索人的隐私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

人肉搜索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具有广泛性、迅速性、隐蔽性、后果不可控制性等特点,使当今这个多元社会的矛盾冲突更加复杂难解。在民法史上,隐私权是一个非常年轻的权利,其本质在于确保个人远离公众的目光。

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客观上,较大的浏览量意味着知晓被搜索人信息的网民看到主题帖的可能性非常大,源头信息发布者是在追求尽可能多的潜在的回答者。

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2、相当性之判断第一种源头信息发布者,他∕她通常是在浏览量较大的论坛或贴吧里发布索求被搜索人信息的主题帖。起初的跟帖可能只是义愤填膺的评论,随着关注该主题贴的网民不断增多,事情逐渐有了变化,有一些跟帖的内容开始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或者涉及事件主角的隐私,或者涉及事件的具体细节……总之,最后的结果就是被搜索人的所有隐私都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综上所述,本案中王菲的行为的确侵犯了张乐奕的隐私权,对于王菲遭受的(1)被网友电话、短息骚扰,(2)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3)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4)进行维权诉讼产生的费用,以及王菲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应由张乐奕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不可以要求他承担全部责任。

死者姜岩生前在博客上记录了事情的经过与自己遭受的心理痛苦,并且也公布了王菲的私人信息。对于第二种源头信息发布者,一般情况下,他∕她只是在论坛或贴吧里最先发起一个主题帖公布自己的见闻(往往是不道德或不公平,易引发争议的),主题帖中会透露出事件主角的部分个人信息或相关细节,但他∕她并未明确表示向网民索求更多信息。

这类跟帖人将他人已存在于网上但只在小范围内被人知悉的个人信息收集整理粘贴到进行人肉搜索的论坛或贴吧里,论坛或贴吧的浏览量较大,根据一般经验可以预见,跟帖人的披露行为,足以导致被搜索人的隐私超出特定小范围,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对于王菲所谓的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对我极不公正的报道,本文认为,何谓不公正本身就可争议。

随后,一些网民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7]关于相当性的认定,各国判例学说所采的判断基准宽严不同,但具有一项共识,即相当因果关系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因果关系,更是一种法律政策的工具。

但是,另一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张乐奕将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这会增加网站的浏览量,使得王菲的隐私可能被更多网民知悉,这会成为判断他的责任范围的依据之一。对于两类个人用户,上文已经认定他∕她的行为与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之间存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现假定这两类个人用户的行为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结束语因果关系理论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检察官办理不服人民法院这类案件生效裁判的难题,考验着控申部门检察官的抽象思维能力及具体案例上符合事理的判断。虽然他∕她不是被搜索人隐私的直接公布者,但是跟帖人是因他∕她的索求而公布被搜索人的隐私的,他∕她的行为是被搜索人的隐私被公之于众必不可少的条件。

其所涉及的非纯系科学或然率或价值中立的逻辑推理,实乃归责问题,即决定如何将发生的损害归由加害人负担之法的判断。因此,王菲的隐私权被公开和媒体对他的不公正报道之间无条件关系。

所以,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与第一种源头信息发布者的行为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尽管网络具有便捷、迅速、信息丰富等诸多优势,但是由于技术上和其他原因,我们并不能享受一个充分安全、理性的网络环境,人肉搜索就是原因之一。

[4]本文所谓个人用户是指源头信息发布者和跟帖人。据CNNIC第27次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较2009年底增加7330万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这种发展趋势将会继续下去。